作者:惠州日报 文章来源:
www.hznews.com 点击数:62 更新时间:2005-8-18
个案简析
3人同盗被判刑
2004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,席某、张某、郭某窜到
博罗县园洲镇高意公司友邦家私厂,由席某进入该厂第五车间,将放在车间内的手动压板机共22套(共价值人民币13860元)传给在厂外接应的张某、郭某。3人将赃物运走途中,被治安巡逻队员人赃并获,赃物由被害人领回。
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,被告人席某、张某、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。据此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3人所犯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郭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,且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,有悔改表现,依法可从轻判处。
法院判决如下:被告人席某、张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;被告郭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 (黄秀霞 张健忠)
前夫打伤前妻,赔偿4003元
2004年4月21日,龙门县永汉镇一对夫妇到永汉法庭申诉离婚,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。女方从法庭直接回娘家,男方与数人追着女方来到女方娘家,结果男方与女方争吵起来,男方把女方殴打昏倒,女方弟弟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警。
龙门法院审理查明:女方被送到龙门县永汉镇卫生院住院留医治疗,用去医疗费193.8元,后在该医院门诊部诊疗5次,用去医疗费共215元。由于伤者伤势没有好转,2004年
4月27日该卫生院建议伤者到龙门县人民医院住院留医,用去医疗费2575.98元。伤者在该医院治疗没有得到痊愈,该医院建议到别的医院进一步治疗。同年5月5日,伤者到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门诊部治疗,用去医疗费724.3元。伤者在受伤治疗期间,从永汉镇至龙门县城来回车票46元,从永汉镇至广州市番禺区来回车票68元。
龙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男方赔偿原告女方治疗费3709.08元、交通费114元、误工费180元,合计赔偿4003.08元。
(黄秀霞 黄陈谦)
法官手记
有新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再审
2002年2月10日,龙门县张某向陈某借款,立下15万元(内含4万元利息)的借据给陈某收,并约定当年12月30日归还,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%计算。2003年1月22日,张某归还1万元,余款未还。2004年2月,陈某手拿由张某出具的15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,请求被告归还14万元。庭审中被告提出15万元借据中实际借款是11万元,有4万元利息,在出具借据时一起写了15万元,而未注明本息。而原告坚决否认15万元借款中含有利息。由于被告不能举证,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14万元及利息。在判决生效后,被告提供了在判决后收录的与原告通话的录音证据。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。面对录音证据,原审原告承认了15万元借条中包含了当年利息4万元的事实。法院判决撤销原判,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归还本金10万元,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。
以上案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给人们予提醒:
1、有新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再审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79条第一款规定: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再审。又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:“新的证据”,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。此案双方当事人的通话录音,是在庭审结束后取得,足以推翻原判,属新证据,符合法院立案再审的条件。
2、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规定属无效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6条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息本金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月利率3%,即年息为36%,是高利贷行为,而银行2002年短期贷款年利率为5.31%,就算四倍也远远不到36%,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当然不予保护。
(黄陈谦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