几乎人人都知道,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,例如男人里的隐蔽纳妾、养情妇、给情妇发红包、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等行为,例如女人里的"傍大款"、"做小蜜"、"当外室"等等行为,往往都不是现金交易,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。上述行为实际上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;无论怎么开脱,也改变不了它们的这个性质。
19世纪以来,国外社会经常讨论该不该禁娼,或者应该如何禁娼,却偏偏不去讨论:究竟什么人才是娼。在上流社会所制造的幻象里,似乎只有那些在贫民窟附近倚门卖笑的、在平民酒吧和公众夜总会里寻找顾客的女人才是妓女,而那些高级应召女郎、那些在封闭式VIP(大人物)俱乐部里提供性服务的女人、那些大老板的"性秘书"却统统不是妓女。
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双重性道德标准。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要求惩罚或者加重惩罚那些真正去找"野鸡"的上层人士。但是这其实没有太大的意思,因为,如果社会上层和富人的各式各样的买淫活动都不算嫖娼,那么他们根本就不会犯法。即使真的实行"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",又能把他们怎么样?
